一、任职条件
1.拥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熟悉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悉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具有较强的听、辩、 记音能力。
3.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普通话口语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经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或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职责和纪律
⒈ 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⒉ 担负全院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培训中要严格执行普通话培训大纲,《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等基础理论,要在培训中占一定的比例,要完成规定的课时量,要确保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率在95%以上。
⒊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⒋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试,认真规范地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登记表”等各项表格,严格按规定搞好现场录音。
⒌ 测试人员必须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个人测试行为和结果一律无效,不得私自到校外进行测试。
⒍ 测试员应服从测试机构的领导,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的督察和指导。
⒎ 未公布测试成绩之前,测试员不得私自将测试成绩告知应试人或他人,测试现场关闭通讯设备。
⒏ 测试员在测试实践中,应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聘任和考核
⒈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为我院普通话口语水平测试员,承担我院的普通话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⒉ 测试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